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CF-SJ-0001-0000 实施部门 区审计局 承办机构 法规信息科、财政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投资审计科、企业审计科
职权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工作对象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决定责任: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送达责任: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听证责任:审计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建议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5.同1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