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SJ-0001-0000 |
实施部门 |
区审计局 |
承办机构 |
法规信息科、财政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投资审计科、企业审计科 |
| 职权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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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对象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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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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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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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决定责任: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送达责任: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听证责任:审计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建议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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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5.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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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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