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XK-JT-0002-0002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职权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服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工作对象 公民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子项名称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小型客车。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大连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大连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监督管理责任,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辽交运发[2008]319号)开展信誉考核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
1-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2.《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3.同2。
4.同2。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