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XK-JT-0002-0003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职权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服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工作对象 公民、企业
子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补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现场核查责任: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标准进行现场核查。
3.许可决定责任:(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将《机动车维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辽交运发[2008]319号)开展信誉考核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
1-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7号)。
2.同1。
3.同1。
4. 《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辽交运发〔2008〕319号)。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