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XK-JT-0002-0005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职权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服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6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证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人向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驾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材料不齐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不属于申请许可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由驾管中心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不予批准的,只做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驾培行业法律法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
2.同1。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
5.同1。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