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XK-JT-0004-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 职权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工作对象 | 项目法人、 企事业单位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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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接养单位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10月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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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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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三十三条。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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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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