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XK-JT-0005-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职权名称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工作对象 项目法人、 企事业单位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714号)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国务院令687号)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第2次修正)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批复责任:予以批复的,制作相关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于法定时间内将许可批准决定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将理由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5.备案责任:将批复文件报市公路管理处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