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XK-JT-0006-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职权名称 港口经营许可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5000吨级以下(含5000吨级)码头及其他港口经营业务许可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第三次修定 主席令23号)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年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令36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大港口发[2017]169号)
  第三条 其他各区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港口经营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5000吨级及以下(含5000吨级)码头及在本辖区内从事其他港口经营业务(理货业务除外)的审批和监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港口经营许可证》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市港口口岸局履行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
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