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XK-JT-0007-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 职权名称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经营人资质的认定 | 工作对象 |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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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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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对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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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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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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