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XK-JT-0007-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职权名称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经营人资质的认定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第四条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对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港口与口岸局局履行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同上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