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XK-JT-0008-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职权名称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1000吨级以下(含1000吨级)港口岸线审批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7年11月4日日主席令第81号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5]26号)附件:《市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目录》“1000吨级(含)以下港口岸线审批下放由县(市、区)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000吨级以上港口岸线审批由市港口口岸局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