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XK-JT-0009-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职权名称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工作对象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责任事项

1.申请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许可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按以下规定实施。路政人员(具备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拟定审查方案报负责人审定后,按下列方式进行实质审查。对申请许可事项有疑义的,向申请人询问并做笔录。对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向出具材料部门进行印证。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许可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4.许可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要求签收。对不予许可的,要告知申请人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原许可决定内容的,应告知被许可人,按本规定重新办理许可审批。对被许可人要求延续已取得许可有效期的,应告知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许可审批。
5.许可监督审查:依据《安全保护条例》和《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履行辽宁省农村公路行政许可管理职责。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4.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财审发〔2017〕564号)。
2.同1-1、1-2、1-3、1-4。
3.同1-1、1-2、1-3、1-4。
4.同1-1、1-2、1-3、1-4。
5.同1-1、1-2、1-3、1-4。
6.同1-1、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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