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016-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道路运政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行为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公民、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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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50号)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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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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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1.《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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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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