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114-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道路运政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公民、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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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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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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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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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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