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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下列案件:①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③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④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⑤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如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执法人员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将调查结果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若问题不属实,则做结案处理,同时告知相关人员;若确实存在相应问题,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听证权利。 5.复核责任: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责任:案件处理或处罚实施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10.备案责任:将处罚结果报大连市交通局备案。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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