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CF-JT-0154-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公路路政执法中队
职权名称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采购、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和未进行检验工程材料,不按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施工行为的处罚 工作对象 企事业单位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公路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十条 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辽交质监发﹝2009﹞119号) 第三十四条 凡监督抽检不合格工程材料不准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已经进入建设项目现场的,施工单位必须在7日内予以清除;已经用于工程实体的,由施工单位对相关的工程项目或部位无条件返工处理。第三十五条对监督抽检中涉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及直接危及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工程材料,由质监机构通知被抽检的生产单位限期收回,并禁止该生产单位同类材料6个月内进入交通建设市场;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同类工程材料在监督抽检中连续2次不合格或监督抽检不合格复验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禁止该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同类工程材料1至3年期限内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吊销有关生产者和销售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下列案件:①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③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④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⑤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如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执法人员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将调查结果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若问题不属实,则做结案处理,同时告知相关人员;若确实存在相应问题,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听证权利。
5.复核责任: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责任:案件处理或处罚实施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10.备案责任:将处罚结果报大连市交通局备案。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同1。
9.同1。
10.同1。
11.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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