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CF-JT-0155-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职权名称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处罚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7年11月4日日主席令第81号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使用港口岸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