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CF-JT-0156-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职权名称 对项目单位未办理设计审批或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未经审批行为的处罚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发现航道各参建单位涉嫌违反《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08〕5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