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CF-JT-0157-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职权名称 对项目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行为的处罚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七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发现航道各参建单位涉嫌违反《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08〕5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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