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158-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码头或装卸设施、客运设施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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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7年11月4日日主席令第81号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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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托运普通货物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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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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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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