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CF-JT-0160-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职权名称 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处罚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受理或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处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利益。行政监督部门。
3.审理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4.告知责任:向社会公布负责投诉处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
5.决定责任: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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