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CF-JT-0161-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职权名称 对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为的处罚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7年11月4日日主席令第81号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六十九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计审查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4.告知责任:向社会公布负责投诉处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
5.决定责任: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2. 同1
3. 同1
4. 同1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 同5
7. 同5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