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161-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为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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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7年11月4日日主席令第81号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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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计审查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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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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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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