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164-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许可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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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7年11月4日日主席令第81号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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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经许可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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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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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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