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165-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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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7年11月4日日主席令第81号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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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家建设急需物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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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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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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