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CF-JT-0169-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职权名称 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措施、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对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5.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Ș㡕Ș㡕Ș㡕

责任事项依据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2. 同1
3. 同1
4. 同1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 同5
7. 同5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