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172-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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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七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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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托运普通货物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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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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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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