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CF-JT-0172-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职权名称 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七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托运普通货物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1-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同上
3.同上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