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173-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和为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