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177-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作业委托人位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和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公民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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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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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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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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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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