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183-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等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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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37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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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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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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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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