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188-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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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履行备案义务;2.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3.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4.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5.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规定。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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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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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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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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