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193-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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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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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许可条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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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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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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