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194-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企业、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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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2号)第四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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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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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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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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