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195-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企业、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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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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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按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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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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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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