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198-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道路运政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规定办理教练车证和统一标识等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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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6号)第二十四条: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防护装置,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办理教练车证和统一标识。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l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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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企业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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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1《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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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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