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204-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道路运政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公民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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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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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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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1《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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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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