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JT-0207-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道路运政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汽车租赁服务者未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车辆的;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未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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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对象 |
企业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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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职权依据 |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58号) 第四条第一款: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车辆的,处三千元罚款;(二) 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未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的处二千元罚款;(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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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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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1《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58号)。 1-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2. 同1。 3. 同1。 4. 同1。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2.同1。 6. 同5。 7. 同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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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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