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CF-JT-0209-0006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公路路政执法中队
职权名称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工作对象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子项名称

对未经许可进行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以及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同1-1、1-2。
3.同1-1、1-2。
4.同1-1、1-2。
5.同1-1、1-2。
6.同1-1、1-2。
7.同1-1、1-2。
8.同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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