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QZ-JT-0003-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道路运政执法中队
职权名称 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设备、工具进行强制 工作对象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50号)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并出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被暂扣的车辆属报废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车辆、设备、工具被暂扣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当事人。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事项

1.调查取证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责任:告知被执行人行政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及法律依据;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3.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暂扣证》告知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听取被执行人陈述、申辩。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50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9号)。
3.同1.
4.同1。
5.同2。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