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QZ-JT-0006-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道路运政执法中队
职权名称 对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的行为的强制 工作对象 公民、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6号)第四条第二款: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或者出租、出借、涂改、伪造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的,可以并处暂扣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五日至十日。

责任事项

1.调查取证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责任:告知被执行人行政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及法律依据;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3.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暂扣证》告知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听取被执行人陈述、申辩。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6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9号)。
3.同1.
4.同1。
5.同2。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