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QZ-JT-0007-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道路运政执法中队
职权名称 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强制 工作对象 公民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58号)
第四条第一款: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

责任事项

1.调查取证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责任:告知被执行人行政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及法律依据;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3.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暂扣证》告知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听取被执行人陈述、申辩。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9号)。
1-2.《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58号)。
2.同1-1、1-2。
3.同1-1、1-2。
4.同1-1、1-2。
5.同1-1、1-2。
6.同1-1、1-2。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