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QZ-JT-0008-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公路路政执法中队
职权名称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拆除 工作对象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责任事项

1.调查取证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责任:告知被执行人行政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及法律依据;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3.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听取被执行人陈述、申辩。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同1-1、1-2。
3.同1-1、1-2。
4.同1-1、1-2。
5.同1-1、1-2。
6.同1-1、1-2。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