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JC-JT-0004-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航管理科 |
| 职权名称 | 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检查 | 工作对象 |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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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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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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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3.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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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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