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JC-JT-0006-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港航管理科
职权名称 港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7年11月4日日主席令第81号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当时企业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同1
3.同1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