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JC-JT-0007-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 工作对象 | 企业、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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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三十一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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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条件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水路运输企业执行有质量标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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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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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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