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JC-JT-0009-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口航运执法中队 |
| 职权名称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 工作对象 |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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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路运输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对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形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自有船舶运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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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水路运输企业执行有质量标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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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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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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