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JC-JT-0011-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道路客运执法中队
职权名称 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作对象 公民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58号)
第四条第一款: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经营延续、车辆更新和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信誉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道路运输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现场检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按检查计划或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实施现场检查,填写或制作记录或现场检查笔录, 并经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3.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按法定程序依法查处。
4.限期整改: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立即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规定整改期限。
5.提交报告: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6.归档:将检查记录、文书、案卷、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规定存档。

责任事项依据

1-1.《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58号)。
1-2.《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
2.同1-1、1-2。
3.同1-1、1-2。
4.同1-1、1-2。
5.同1-1、1-2。
6.同1-1、1-2。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