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QR-JT-0001-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职权名称 客运站站级核定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
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汽车客运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7日内依法作出汽车客运站站级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不合格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出具、送达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或验收不合格证明;通过网站进行公示;抄送物价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做出的站级核定结论及相关事项抄送相关部门,作为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的依据;便于对当地运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1-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1-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1-3.《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
2.同1-2。
3.同1-2。
4.同1-2。
5.同1-2。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