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编码 | QT-JT-0001-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 职权名称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 工作对象 |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2号令)
|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