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编码 QT-JT-0001-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职权名称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验收或不予验收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通过竣工验收的决定。
4.送达责任:通过竣工验收的书面决定送达项目法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2号令)
1-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
2-1.同1-1
2-2.同1-2
3-1.同1-1
3-2.同1-1
4.同1-1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