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编码 QT-JT-0002-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港航管理科
职权名称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第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制定次年维护计划,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维护,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港口经营许可证》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市港口口岸局履行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
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