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编码 QT-JT-0003-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港航管理科
职权名称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审批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7年11月4日日主席令第81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2. 同1
3. 同1
4. 同1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 同5
7. 同8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