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编码 | QT-JT-0004-0000 | 实施部门 |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 承办机构 | 港航管理科 |
| 职权名称 | 港口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工作对象 |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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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职权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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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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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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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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