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编码 QT-JT-0005-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职权名称 港口经营人变更备案 工作对象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公布,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大港口发[2017]169号)
  第三条 其他各区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港口经营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5000吨级及以下(含5000吨级)码头及在本辖区内从事其他港口经营业务(理货业务除外)的审批和监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决定: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日常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2.同1
3.同1
4.同1

备      注